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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加驗愛滋 感染者被迫離職

中央社2011-10-24
體檢加驗愛滋 感染者被迫離職

法令規定勞工體檢項目不得加驗愛滋,但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驗愛滋項目,愛滋感染的員工無法保密病患身分,還被公司逼迫離職。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今天公開2個感染者隱私不保、工作不保的案例,感染者A先生剛通過某大型餐飲店的外場服務人員面試,發現新進員工體檢項目包含愛滋,讓A先生不知所措。

感染者B先生擔任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有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於愛滋檢驗結果必須要隱匿處理,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層層包圍,詢問是不是有愛滋病,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依規定勞工體檢不得強制加驗愛滋,應建立完善、友善的制度,否則感染者面對體檢問題,或被解雇後再來申訴,都已經太遲。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說,雇主不應該漠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不希望雇主透過加驗愛滋對感染者貼標籤。100102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1025
疾管局聲明各類健康體檢,均不得強迫作愛滋病毒檢驗項目

1025有媒體報導「體檢加作愛滋,感染者被迫離職」乙文,指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驗愛滋項目,愛滋感染的員工無法保密病患身分,還被公司逼迫離職。疾病管制局提出以下聲明:

一、雇主、學校等辦理體檢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愛滋病毒檢查,亦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

二、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檢驗時,應提供諮詢及取得受檢對象同意。

三、醫事機構及人員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

四、醫事人員及健康檢查機構若未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條規定,未經受檢對象同意及諮詢過程就抽血檢查愛滋涉及觸法情事,將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之項目為限。」,如違反該項規定未改善者,得依第20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指定。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一般作業或特別危害作業皆未規定需檢查愛滋病毒抗體。

六、該局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視各醫院體檢執行同意及諮詢程序落實度、報告製發流程。
訊息來源:衛生署疾病管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