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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狼強上國中男生 非性交?輕判七月

蘋果日報2005/3/29
胖姊誘姦少男輕判7
法官:女對男無「侵入」改處猥褻

【楊勝裕╱新竹報導】八十公斤恐龍妹竟性侵四十公斤少男!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的陳姓女子於去年誘姦一國二少男,檢方原依與未成年少男性交罪嫌起訴她,但新竹少年法庭昨以現行法律的性交定義未包括女對男的性交行為,加上她未使用任何工具或手指性侵少男,改以猥褻罪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罕見性侵

這起罕見的疑似性侵害案是發生在去年七夕前一天,與一般的性侵害案例不同的是,「大野狼」竟是一名二十六歲肥胖的陳姓女子,被害者是一名未滿十四歲、體重僅四十多公斤的弱雞少男。

少男事後遭勒索

案發當日,陳女力邀在網路認識的國二少男從外縣市到新竹市玩,並招待少男打網咖,當晚十時許將少男帶回租屋處休息時,竟仗著體型優勢強脫少男褲子,並用手挑逗,少男半推半就與女方發生肉體關係。

事後恐龍妹不但將此事告知乾弟弟,並由乾弟弟打電話向少男勒索一萬五千元,少男慘遭性侵又被勒索,身心受創,再加上無力支付一萬五千元,最後才向家人坦承自己遭性侵,少男母親聽完兒子際遇後,憤而向竹市第三警分局提出告訴。新竹地檢署依《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女提出公訴。

但少年法庭卻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定義中規定,不管是以「性器」、「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口腔的行為都是性侵,重點在於陳女是否有「進入」或「侵入」,因此女對男的性交,雖是男人的陽具進入陰道內,也無法認定進入、侵入,因此採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猥褻行為罪宣判。

判七個月得緩刑

法官說,由於陳女有穩定的工作,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判處七個月得緩刑的較輕刑責。

胖姊誘姦少男示意圖

1.胖姊以手挑逗少男,少男在半推半就下與胖姊發生性行為。

2.之後,胖姊的乾弟打電話向少男勒索,少男的媽媽怒提告訴。

性侵定義男女大不同

【楊勝裕╱新竹報導】竹科恐龍妹「硬上」弱雞國中男生案,法官依《刑法》解釋性行為的「角度」認定是猥褻,而非強制性交。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添源說:「若恐龍妹與少男的性別互換,就成了性侵案,將處以數年重刑,差別極大。」

依男對女的角度

蔡添源說,《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部分規定,是依傳統觀念男對女的角度來看性行為,也就是男方以性器進入女方性器或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外物進入女方的性器、肛門、口腔等。恐龍妹並未「進入」少男,也沒有用手指或其他助興工具插入少男的肛門、口腔,未構成性侵行為,依現行法的性交定義,很難認定恐龍妹「上」少男是性交行為,只能依違反《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猥褻罪嫌判處。

蔡添源說,性交的定義已在今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七月一日實施,屆時若依新法,這名恐龍妹「犯行」要判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是誘姦而是強迫少男進行性交刑責更重,可處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聯合報2005/03/29
女狼強上國中男生 非性交?輕判七月

記者黃寅/新竹市報導

新竹科學園區廿六歲的陳姓女工程師去年上網認識一名十三歲國中男生,三度約他到住處發生性關係,被男方家長發現後提出告訴。新竹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依猥褻罪將她判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說,陳姓女工程師去年八月認識這名國中男生後,隨即在八月廿一日約他到香北路住處,進而發生關係。後因女工程師的乾弟得知,向男學生要一萬五千元,男學生因害怕告訴媽媽而報案。

國中男生在審理時證稱,女工程師曾問他幾歲,他說已滿十三歲,女工程師先是開車載他到網咖玩,後來載回她住處,強脫他的褲子,他半推半就的與她發生性關係。

陳姓女工程師承認與國中男生發生三次性關係,但她表示不知道對方未滿十八歲。法官認為是卸責之詞,因她在應訊時供稱知道這名男生還在讀國中,另有馬姓證人作證表示,她曾在電話中說男生還在讀國中,且「直覺上是十三、十四歲」。

至於陳姓女工程師姦淫少男僅判七月,法官說,因為刑法對性交的定義,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陳姓女工程師並未侵入少男的身體,而是以少男的性器侵入她的性器,不視為刑法上之性交,僅屬於定義範圍較廣之猥褻罪,亦即「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因此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若依二月二日新修正、七月一日將施行的條文,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已增加「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女子性侵未成年少男,將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廣新聞網2005-03-28
胖女吃嫩草,法官判處七個月徒刑

新竹市一名廿六歲的陳姓女子,在網路遊戲中認識未滿十四歲的小男生,去年八月下旬邀請小男生到新竹市遊玩,趁機誘惑小男生雙方並發生性關係,由於和未滿十四歲的少年發生性關係,不論男女都觸犯刑法,體型壯碩超過八十公斤的陳姓女子,今天則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彭清仁報導)

※專題長度:442秒,仲編

新竹市一名廿六歲的陳姓女子,去年八月間於網路遊戲中,認識了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國中生,陳姓女子並藉機邀約小男生從彰化北上到新竹市遊玩,隨後陳姓女子並將國中小男生帶到香山家中的住處,同時誘惑小男生雙方因而發生性關係,不過事後陳姓女子的友人卻打電話給這名國中生,勒索國中生一萬五千元,由於被害人無力支付一萬五千元,最後只有向家人坦承到新竹市和陳姓阿姨發生不倫脫軌行為,家屬對瘦弱的國中小男生的初夜權,居然失身給年紀整整大了一倍、體型壯碩的阿姨相當不滿,一氣之下北上新竹市向警方提出告訴,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陳姓女子的供詞卻始終避重就輕,並否認有強制性交的行為,不過根據刑法兩百廿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官並以被告在案發後至今遲遲未與被害國中小男生達成和解,因此將被控老牛吃嫩草的陳姓女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得緩刑三年,但緩刑期間必需接受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