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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找援交 不是統統有罪

聯合報2007/01/27
網上找援交 不是統統有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警方常「上網釣魚」,誘捕散發援交訊息的男女,再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第廿九條」究辦,這種辦案手法被民間批評為浮濫取締網交訊息,箝制網路言論及思想自由,引發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昨解釋宣告有關條文合憲,但限縮條文適用範圍。

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指出,只要傳布的訊息,不是以兒童少年性交,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使未滿十八歲之上無法接觸,即不受兒少條例第廿九條的處罰。

在網路上留言「我要援交」就可能有罪,民間團體認為規定過於模糊,檢警又常上網誘捕在網路留言追求一夜情,或是好奇、好玩的成年網友,扭曲保護兒童的目的,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應作合憲但限縮條文適用的解釋。舉例來說,有網站張貼援交訊息,但若能證明只有十八歲以上的人才接收得到有關訊息,即不構成犯罪。

民間團體性別人權協會法律顧問王如玄批評,在網路世界裡,根本做不到限制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進入,大法官的解釋,有放寬等於沒有放寬。

悆兒少條例第廿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