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數據合法,請繼續! 性別人權協會:文章評論

同志人權
性別文化
情慾解放
跨性別
性工作
愛滋
個人資料保護
女性自主
社運結盟

 

 

首頁文章評論性別文化
 
2008十大違反性權事件(2009-01-13)

2008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       2009/1/9

寒意襲人春不來 台灣性權倒退嚕!
2008十大違反性權事件】

何春蕤發言稿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08
高旭寬發言稿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09
黃道明發言稿 評論徵性伴侶被起訴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10

一、開鍘!網路徵性伴侶被判刑
刺青師父阿森跟妻子離婚後,在網路上留言,想找個單純、長期無壓力的性伴侶,註明自己的年次、身高、體重,期待認識你,誰知道「徵性伴侶」留言被檢警認定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卻有「暗示性交易」意涵,只要散佈訊息,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因此訊息而產生性交易慾望者,即構成「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改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阿森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在保守兒少團體介入甚深的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中,亟度強調對青少年的保護,對於成人的性言論自由鋪天誚a的整肅、入罪,成人網路聊天室成為警方取得績效最為快速的管道,除了釣魚構陷入罪,與「援」同音字亦時常遭警方約談、檢察官起訴、法官定罪。毫無性交易意圖與任何可能構成猥褻之「徵性伴侶」文字,此案是首度被恣意延伸「犯罪可能」而被判刑的案例,因兒少性交易條例定罪的走勢值得關注。

相關剪報資料:
首例!上網徵「性伴侶」 判刑3個月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18

二、警搜超商、光碟館 手銬腳鐐逮業者
20081010日《第一手報導》刊著「淑女窩性虐雙打」、「SM酒店吹打超性奮」等字樣陳列販賣,警方將多名超商店員以妨害風化罪送辦。

20081011警方搜索泰山「影音光碟館」,既未穿著制服又無搜索票,就任意拆鴃B
播放店內合法光碟。警方將業者視為重大罪犯「銬上手銬腳鐐」,另以「女優面露痛苦表情,有性虐待等違法情節」認定觸犯妨害風化罪將業者逮捕。

20081024《壹週刊》報導網路流行的互動攝影。台北市觀光傳播局長羊曉東說,接獲民眾檢舉,認定《壹週刊》封面為限制級出版品,便利商店接獲市府電話與公文,指《壹週刊》封面裸照可能涉及妨害風化罪。

依大法官會議第六一七號解釋文,業者販售出版品內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價值資訊產品,均觸犯刑法第235條販賣猥褻物品罪。此號解釋埋下禍患伏筆,讓刑法235條如活龍一般,處處箝制人民。鳄鱼皮包厂家 鳄鱼皮包工厂 生产鳄鱼皮包 鳄鱼皮鞋批发 鳄鱼皮鞋厂家

台灣因刑法235條的惡質內涵與警方仗恃擴大執法,釵h展現情慾人權的個人、店家承受著被警方任意搜索、傳喚、騷擾、拘留,甚至起訴。刑法235條剝奪了成人的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更嚴重地踐踏社會中被污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的正當性,對人權的斲傷不可謂不大。然而,因為猥褻罪鞏固了性羞恥與道德污名,也迫使大多數人選擇沉默,使得這條任意為之、便宜辦案的荒謬律法,不斷在社會中擴大它的傷害。

相關剪報資料:
超商癒m第一手報導》涉風化罪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19
壹週刊太淫穢 北市勸說超商下架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025
警搜光碟館 手銬腳鐐逮業者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6

三、網貼貝比裸照 遭警約談
北市一名女大學生將才兩個月大的表弟生活照張貼在網路相簿,其中有幾張是洗澡時的裸照,不料卻招來警方以意圖散布色情圖片約談,女大學生氣得直指警方擾民;警方卻解釋,只是根據網路上的位址調查貼圖者動機,並請她來協助釐清案情,尚未認定違法。中正二分局解釋,警員網路巡邏時,發現兩張未加密的裸照,由於國內外色情網站經常有「戀童癖」嫌犯上傳小孩裸照,為釐清貼圖者意圖,警方才會進行了解,並未認定謝姓女學生有「違法」。

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以兒少條例28條,散布未滿十八歲猥褻圖片為由移送法辦。呂父首度被警方約談時相當驚恐,表示只是為了收藏紀念才放上網站,他不知道張貼嬰兒全裸照也犯法,事後也連忙刪除網站照片。承辦檢察官看到三張被認定為猥褻物品的照片也傻眼,指出一般人都能輕易分辨圖中人物僅是七、八個月大的小男嬰,模樣相當天真可愛,實在與猥褻的定義相去甚遠。起訴書也指出,呂父張貼的照片僅為單純嬰兒裸身照片,並無任何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實際上,嬰兒也不可能任其禮G出猥褻等行為,無論依兒少條例或妨害風化罪均無觸法之嫌,因而認定呂父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張貼裸照即認定猥褻,或是戀童,台灣的嬰兒產品廣告都要先撤銷啦!

相關剪報資料:
太誇張!網貼愛子嬰兒照被法辦 檢處分不起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0
女網貼男嬰裸照 遭警約談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1

四、「事實夫妻」贈與稅釋憲 大法官肯定同居伴侶權卻排除同志
商界名人孫道存贈與同居人股票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財政部賦稅署要求補稅並處罰鍰,行政訴訟定讞後孫不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47號解釋,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徵贈與稅,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我國婚姻制度、倫理關係,對沒有實質婚姻關係的同居人未列入該法保障範圍並無違憲。然而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內,坦承「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不能免除贈與稅,難免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疑慮,建議立法機關應斟酌社會變遷及文化發展,在無損婚姻制度及其他相關公益前提下,給予適度法律保障。

世界多數國家均已有「同居伴侶法」,同居權利保障是著眼於同居者實際承擔家中責任與義務,有必要承認其生活中相互依存扶持的親屬關係,賦予處分財產以及其他等同配偶關係的權利,採登記制。台灣目前尚無同居伴侶法,此次釋憲樂見大法官對於多元家庭與不同人生選擇的提醒;然而,對目前根本無結婚權的台灣同志而言,其同居、共有、互相依賴扶持的關係以及權益更需要被看見和照顧,應維護憲法平等原則的大法官,卻獨尊異性戀僅為「異性伴侶」喉舌,讓人懷疑大法官對同志存有偏見,尚未立法已先排除同志,令人感到其心可議。

相關剪報資料:
大法官會議建議 同居人贈與免稅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017

五、《公民會議》結論性交易開放管理 內政部推拖拉不肯訂決策方向
「性交易該不該處罰」公民會議由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執行單位台大社會系以抽樣方式選出二十位性別、年齡、階層平均分布的公民,由於兩位不克前來,最後由十八位男女各半公民,在總共五十個小時的正反方專家授課、會商後,做出結論。十八位公民一致認為娼嫖、仲介第三人都不該罰。公民小組認為,現行罰娼不罰嫖的政策不但無法減少性交易,還會造成性工作從業者汙名化,並導致執法濫權、侵害性工作者人權;非法性交易更易致使性病流傳,並使沒有進入婚姻者性慾無法疏解,造成社會問題。不論罰娼嫖或仲介任一方,都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致使有後台者才能經營、弱勢者被打壓,也易助長仙人跳、詐欺等犯罪行為。

馬總統在大選前面對是否廢除罰娼議題時曾說,此議題宜先進行公民會議尋求共識;如今公民會議結果「性工作者、性消費者、第三人(週邊勞務及業者)都不應該被法律處罰」,已出爐,政府卻沒有任何作為。內政部僅表示將召開專家會議,聽取各界不同意見。

一個經歷十多年廣泛討論的議題,中央、地方均有專案學術報告,提出除罪化的一致主張、廣納社會意見的公民會議亦已做出除罪化的結論,官方依然以「繼續聽取更多社會意見」拖延決策方向,實在讓人憤慨。

相關剪報資料:
公民會議結論》性交易 娼、嫖、三七仔全不罰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2

六、泛道德掛帥 名人隱私飽受道德公評
2008年一月香港爆發影星陳冠希與多位知名女星自拍照片,因電腦送修遭解碼取得照片於網路上流傳,掀起整個華人社會關注的慾照事件,台灣也消費了整起事件的經過,透過媒體傳播、談話性節目討論,各個領域的專家都迫不及待為陳冠希自拍照作下定論,部分兩性專家在媒體上宣稱性應該是私密的事,自拍性愛是心理不正常的表現,社會普遍將多位女星視為受害對象,然而這些女星也面對著所代言的廣告被撤、飾演角色時臨時喊停,甚至導致演藝事業挫傷。


這些私密照片被迫在網路上廣泛流傳,然而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傷害,是社會大眾消費完照片後大剌剌地,以道德之姿妄下批判。而社會上普遍的性愛自拍行為,也被污名化和疾病化。


同時對比於釵h情侶分手之後,一方將過去親密照片上網流傳藉以達到傷害對方的目的,把親密而美好的性愛,當作懲罰對方的工具,可見得這個社會的偽善與壓抑。

相關剪報資料:
慾照真假?陳冠希:這是我的人生!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4693

七、我的性別我決定 學子爭褲權
北一女學生投書報社表示,校方以「雅觀」為由,動輒以「愛校」服務、記警告、記過的方式威脅學生不得穿著體育短褲進出校門,讓學生感到相當不便,甚至認為學校像搞戒嚴。

h跨性別學生也曾向民間團體投訴,校方不同意跨性別學生,選擇穿著自己認同性別的制服,讓他們感到十分困擾。穿裙穿褲,關乎個人性別認同,性別教育平等法早就明定學校應尊重學生的不同性別氣質表現。但就如同天主教學校已公開表示,絕不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因「學校之招生及就學野i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等規定有違天主教教義。對校方明顯違法,端看教育主管當局如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

相關剪報資料:
進出禁穿短褲不雅觀? 北一女爭褲權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3
天主教學校 不推動性平法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5

八、有屌沒屌一樣屌 變性人爭一階手術換身份

內政部頒佈行政命令,規定女變男變性人必須重建人工陰莖才能變更身分證,此一命令罔顧女變男變性人手術所需承擔的風險,亦造成在經濟及工作上雙重的負擔。經性別團體抗議,衛生署召開會議邀集性別團體與各科醫師代表共商,做出「摘除所有性腺器官,取得重大不可回復手術證明,即可變更身分證」共識,不再以外生殖器判別,內政部採行。

在台灣,變性前要先經過兩年的精神科評估,女變男變性手術則需分二至三個階段長達一至二年完成,共需近新台幣一百萬元。第一階手術為摘除乳房及內生殖器,以往完成一階即可進行身份變更,這對變性人而言除了可以讓體能較能負擔手術後的復原,更能因換得符合自己外貌的新性別身份,較能順利謀得工作,經濟不致產生困窘。若強制要求女變男須完成三階手術,重建陰莖後才能更換新身分證,根本就是罔顧變性人的人身安全更是漠視變性人在社會上生存的權利。

相關剪報資料:
沒錢做「大鵰」女變男放寬認定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079

九、隨時登門查察陸配 台灣配偶吞畢Y官司
移民署為『減少「假結婚」情況繼續增加』,目前已增加入境面談及事後訪查,分開面談與全面性面談了解夫妻生活瑣事是否一致,更透過里鄰長及左鄰右舍「側訪」辨別。各地專勤隊舉發多起陸配外出打工或感情生變因而未共同居住生活,即使與陸配結婚之國人有「令人同情與惋惜」之無奈,卻仍認定「有假結婚之不爭的事實」,依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兩岸關係逐漸解凍,然而政府卻未改心態,入境面試不夠,還持續進行不定期「家戶訪調」騷擾陸配家庭。外配陸配在家鄉克服鄰人「為錢賣兒女」的異樣眼光,還要通過一般人絕不容忍發生在自己身上隱私入侵的面試考題,然而陸配家庭並不從此得到安寧。發佈在媒體報導移民署以「假結婚」起訴釵h被「抓包」的家庭,真令人感嘆「人不如熊貓」!我們不會因為團團圓圓不肯「圓房」、搶食物搞「家庭暴力」,等等不符合我們對於模範家庭的想像,動輒要送牠們回大陸。如果真的把外配當成台灣的一份子,便不會先入為主的把他們當成罪犯,時時懷疑居心不良不斷持續監控他們。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知現存兩個台灣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有多少可以通過這種「真結婚還是假結婚」的考驗;為何夫妻關係改變了,等於當初結婚也是「假結婚」?或是為何夫妻關係改變了,為了面子、為了家庭、為了小孩要「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但只要對象是大陸人,就必須馬上「處分掉」以示不是「別有目的」以免吃上官司?

相關剪報資料:
為來台工作陸男騙婚 台灣配偶無奈吃官司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7

十、政府推諉社會無共識 同志婚姻遙遙無期
2008年總統大選公民提問電視辯論,對推動「同志婚姻法」的立場,馬英九說,婚姻問題涉及民法修改,社會共識,他採取辦法為安排適當場合,讓其對話、產生共識和瞭解,逐步改變。對同志婚姻抱著審慎、尊重,先進國家法律判決、社會範例都值得參考。謝長廷說,同志婚姻牽涉到文化、家庭,非個人而已,需形成共識,社會需更開放、開闊的心胸及包容、欣賞,多元共生,不要執著於一元,社會觀念要從教育開始。

同志社群針對兩人表現發表聯合聲明,表示馬謝都是實問虛答,看不到前瞻性的方向,對於同志公民的需求並沒有具體回應,兩人都不及格,結果令人遺憾。

民間所推動的「我們的希望地圖」,同志訴求就名列前十大希望中:落實同志人權保障,立法通過「伴侶法」與「反歧視法」。針對人民的希望,新政府就職後,行政院去函提出回應。但令人失望的是,針對同志的希望,關於「立法通過伴侶法」,行政院只提出修改民法有法律困難,但沒有提出任何克服困難的主張或努力的方向。針對反歧視法,甚至隻字未提。

不論是公民提問,或是希望地圖,馬英九總統的回應都讓人徹底失望,一下推到社會共識(我們應該記取性工作除罪的前車之鑑,即使有了公民會議的進步結論,又怎樣?!),一下又推到沒有任何進度的幽靈「人權法」上,反正我們早已明瞭,政治語彙參考就好,不必跟他認真,權益還是要靠我們自己去爭取。

相關剪報資料:
總統大選電視辯論 同志婚姻法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4

2008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       2009/1/9

何春蕤發言稿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08
高旭寬發言稿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09
黃道明發言稿 評論徵性伴侶被起訴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