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附理由的反對案,就是扼殺理性對話的空間
婦女新知基金會媒體與教育推廣部主任 王正彤
立委蕭美琴辦公室提出同性婚姻法的議題,開啟立法部門對同志議題關切與討論。但是相當可惜的是,此案在院會中遭賴士葆等21位立法委員提案反對而闖關失敗,且反對案中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反對理由。這種蠻橫的作法顯示,主流社會仍然以一種傲慢的態度,否定同志與一般異性戀男女享有相同的追求婚姻或伴侶關係的權利,也拒絕與邊緣的家庭及伴侶型態進行對話,不願開放一個討論的空間,對此我們感到相當失望。
民國94年2月,法務部研擬「人權基本法草案」,其中規範了同志可以有組成家庭及收養小孩的權利,然而卻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行政院退回,使得草案始終無法順利送入立法院。然而就算日後此法當真通過,同志是否就可享有結婚權?法律上的認定又是如何?
婚姻這個制度在民法的架構中,享有權利但亦需負擔某些義務,這些義務包括:貞操義務、同居義務… 等等,可以想見,有些人未必想選擇這種具有貞操義務或是同居義務,但也想要保有互相照顧扶持的親密伴侶關係,讓彼此可享有財產上流通、分配、繼承,或是保險等福利的伴侶模式,在強調多元家庭關係的今日,婚姻的組成形式也應走向多元型態,如:同志、同居者或是單身者相互扶持所組成的家庭。
另外,除持續推動爭取同志婚姻權之外,「伴侶權」亦是同志可能想爭取的選項之一,以各國立法為例,諸如荷蘭、比利時、西班牙、阿根廷及加拿大境內的幾個省份:英屬哥倫比亞、安大略及魁北克等等,已紛紛承認同志婚姻[註1];而英國、德國、法國、瑞士及美國幾個省分[註2]則允許公民聯姻(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契約等形成伴侶關係,就連鄰近的中國大陸也在2006年3月5日由中國學者李銀河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本東京,也早已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來致力於改革既有的婚姻制度,努力追求「平等」的伴侶關係,我們同時也認為,平等保障,不應只限於異性戀婚姻,其他型態的伴侶關係與家庭型態,也應受到平等保障。我們尊重現有的婚姻模式,但同時,如果另外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不願意選擇這種有同居義務或貞操義務的結婚方式,而希望能維持長期伴侶關係,也應該享有法律上給予法律上的保障。
細緻來說,究竟怎樣的伴侶或婚姻關係可以符合同志社群的需求、法律上必須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內容要如何擬定,都需要持續深化同志社群的討論,以及與社會各界(包括法律學者)的互動對話,在過程中可以更細膩化對於伴侶或婚姻關係的圖像,但是,同志在追求婚姻或伴侶關係上的權利地位,不應因其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則殊無疑義。
此次21位立法委員所提的反對案,除違反這樣基本的憲法上所規定之平等權利外,其不具理由即可反對之態度也顯示出主流社會對於與弱勢族群對話的恐懼和抗拒,法案之提出正是在社群內、以及不同社群可以對話討論的良好機會,藉由這樣的過程社群內部可以更清楚的描述需求,不同的社群也可以經過溝通而彼此了解,此次粗糙的反對案,將這種良性對話的空間直接扼殺,可說是大開審議式民主的倒車的不良示範。
[註1]日前美國紐澤西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亦要求「給予同志伴侶『和婚姻一樣』的各種權利」。 [註2]Connecticut, Vermont, Hawaii, Maine, New Jersey and Californ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