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及地區
製表及資料整理:劉怡伶 2006.5.15 |
國家/地區 (年份) |
權利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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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籍人士之規定 |
其他限制 |
荷蘭 (2001) |
與一般婚姻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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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當中至少有一人必須是本國籍或在當地居住。
荷蘭政府2006年5月3日宣佈,將提案立法開放同性伴侶收養外國籍子女。 |
比利時 (2003) |
可與本國人或其他國籍者 (其本國允許同性結婚者) 結婚。 |
外籍人士亦可以在比利時登記結婚,只要伴侶其中一人在比利時居住三個月以上 |
上議院於2006年4月20日投票決定讓同性伴侶收養小孩。 |
西班牙 (2005.6.29) |
與一般婚姻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並可以收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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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2005.7.20) |
與一般婚姻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
無居住及國籍限制,可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 |
各省對於結婚年齡有不同的規定。要辦理離婚,則必須要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
南非 (2005.12.1) |
最高憲法法院判決拒絕同性結婚是違憲,要求議會一年之內修法將同性婚姻納入,表示任何其他形式諸如公民聯姻制度並不能滿足憲法中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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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麻州 (2003.11) |
2003年11月麻州最高法院宣判限制同志結婚的規定違憲,婚姻應是兩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結合。
2004年5月正式受理並核發同性婚姻許可證。 |
並無明文特別限制。 |
非麻州的居民無法享有此結婚權利。居住地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者來麻州辦理結婚登記將會遭到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