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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23號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2007-01-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3
解釋日期 民國96126
解釋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乃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九條參照),為商業言論之一種。至於其他描述性交易或有關性交易研究之言論,並非直接促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因而獲取經濟利益,皆不屬於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自不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範之範圍。由於與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或十八歲以上之人相互間為性交易,均構成違法行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參照),因此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性剝削之經驗,往往對兒童及少年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之心理上或生理上傷害,對社會亦有深遠之負面影響。從而,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為重大公益,國家應有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目的洵屬正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在藉依法取締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故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惟檢察官以行為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對之起訴所舉證之事實,行為人如抗辯爭執其不真實,並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為國家應以法律保護之重要法益,上開規定以刑罰為手段,取締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少年之性剝削,自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又衡諸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之重大公益,相對於法律對於提供非法之性交易訊息者權益所為之限制,則上開規定以刑罰為手段,並以傳布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其適用範圍,以達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並無牴觸。又系爭法律規定之「引誘、媒介、暗示」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其意義依其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參照)。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危險犯,與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規定之實害犯之構成要件不同,立法目的各異,難以比較其刑度或制裁方式孰輕孰重;另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聲請意旨主張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疑義一節,僅簡略提及系爭法律間接造成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之限制,惟就其內涵及其如何違反該等憲法規範之論證,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均併此指明


hongnature 說道:    還是有一點幫助:(談大法官釋字第623號)   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解釋文雖然令人失望,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刊登電話內容如:「漂亮寶貝,0900xxxxxx,18歲以上請來電。」   刊登者在接到電話後先說:「先生,你滿18歲了嗎?」,「先生,抱歉,你未滿18歲,我必須掛掉電話了。」   或網路聊天室留言:「科技新貴徵18歲以上援,美女密我喔!」   密談時要先說:「小姐,你滿18歲了嗎?」,「小姐,抱歉,你未滿18歲,我不跟你聊天了。」   如果對方和你東扯西扯,就是不願意說他有沒有滿18歲,那請趕快掛斷電話,結束聊天,因為那99%就是警察釣魚了。   不幸被警察釣魚釣到時,不要心慌,警察通常會以「你不配合的話,我就要通知你的家人。」逼使你就範。   不要傻傻的被騙,警察逮捕人犯之後依照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應該通知你的親友,再不然以後地檢署、法院的傳票、起訴書、判決書多的滿天飛,你的家人還是會知道的。   你應該心平氣和的告訴警察,依照民國96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大法官解釋文,說明你的行為並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如果警察執意要偵辦你的話,將會觸犯到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作筆錄時要堅持原則,不要被恐嚇利誘,你認為該答什麼就答什麼,最重要的是筆錄做到最後警察必須要問你ㄧ句:   「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你ㄧ定要回答以下重點: 「一、依據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  二、留言上有『18歲以上請來電』,所以你的對象明確不是兒童或少年。  三、電話或密談時有先問對方是否滿18歲,所以已經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  四、你的行為完全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罰則,請警方立即釋放,如果因此移送地檢署的話,將要對警方提起刑法第125條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予以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所以請記的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無論警察怎麼恐嚇、欺騙、利誘,不要六神無主,一定要堅持自己的權利,除非他把你的補充陳述寫上去,否則絕對不要簽名捺印。   到了地檢署也是一樣,如果檢察官要求你翻改口供認罪,千萬不要答應,如果他說:「你不照我這麼講的話,我就把你收押禁見,求處更重的刑。」千萬不要聽信這種話,收押禁見有一定的要件,而且必須經過法官同意,除非你是開應召站販賣人口,否則單純的性交易是不會收押禁見的,至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就是性交易中罰則最重的條文了,他還要求處什麼重刑?   最後奉勸各位親愛的網友還是避免觸犯法令,只是孤男寡女畢竟不是和尚尼姑,七情六慾高漲,寂寞難耐時,千萬千萬要記得,一定要走在合法的法律範圍內。。(2007-06-29 05:10:10)

正義使者遇到賤頭 說道:最近我也要去報到了,當初只是想耍耍詐騙集團,反而耍到賤頭,他約不到我也沒有我的電話,就查ip叫我去報到,看看公文就是那個笨頭,我想我去了一定被陷害,我可以直接去地檢署報到嗎,說真的檢查官如果叫我認了給我緩刑,誰不認呢.........不過如果以後看到路邊女生或兒童被傷害,我理都不想理了。(2007-07-10 09:09:38)

好衰 說道:請問 我再聊天室因為取id 來愛愛 3ㄍ字被警察掉到 當初不知道他是警察 他主動密我 我們平常ㄉ聊天 內容完全沒有提道金錢交易 他問我為什麼要愛愛 我就說又不是真的要做 只是無聊 聊天而已 我也是真ㄉ只是純聊聊 沒有要性交易的意思 我進入的是粉豆豆25歲以上的系統而且我全程都用密語 他有問我為什麼不公開聊 我用密語回他很怪 因為我覺得這樣會打擾其他人聊天 我這幾天會被偵訊做筆錄 請問我會有事ㄇ。(2008-02-16 1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