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9一起去上訴
捍衛「人民情色集結自由」上訴行動
有感於2012年檢警從台鐵火車趴事件曝光第一天便企圖對相關人士羅織各種罪名,一開始就冠上公然猥褻罪,之後又轉向兒少性交易,最終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的仲介賣淫為罪名,起訴組織者蔡先生並做出刑期六個月之判決。此案再度印證媒體聳動炒作與民粹恐慌煽動,正不斷強而有力的逼迫司法限縮人民的自由。
包括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桃社等團體,日前在網路上發動支持上訴之連署,目前已有超過三百位知識份子登入連署。發動連署之社會團體代表亦將於4月29日下午2時陪同被不當判刑之活動組織者蔡先生,共同提起上訴。歡迎所有連署的群眾共同參與,也歡迎媒體採訪。
行動時間:2013年4月29日(一)下午2時正(集合時間1:50pm)
行動地點: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律必須保護「人民情色集結自由」
─台鐵公共性事件上訴行動連署─
2012年台鐵客廳車廂公共性事件日前宣判,活動組織者蔡先生以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判決有罪(有期徒刑半年,得易科罰金),其餘被告無罪。當事人決定提出上訴,我們一些關心台灣社會性/別發展的個人與團體在此發起連署,積極支持蔡先生的上訴行動,共同捍衛人民情色集結的自由。
這次案件疑似媒體滲透參與活動然後公開披露大肆炒作,形同製造新聞與擴大事件,以促進媒體自身利益或銷路,結果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以及未審先判的極大輿論壓力。檢警從事件曝光第一天便企圖對相關人士羅織各種罪名,一開始就冠上公然猥褻罪,之後又轉向兒少性交易,最終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的仲介賣淫為罪名起訴並做出判決。此案再度印證,媒體聳動炒作與民粹恐慌煽動正不斷強而有力的逼迫司法限縮人民的自由,因此我們針對此次上訴發動連署,理由與訴求如下:
(一)堅決捍衛人民的情色集結自由:台鐵公共性事件的本質其實是公民自發集結的情色活動,這種「揪團」透過網路使原本陌生的公民得以集結從事自主合意的行為。當前消費社會的任何揪團活動都必然涉及金錢開銷與消費,只要主辦人收取費用,即使自己同樣繳費且不涉及性活動本身,從今以後都可能被曲解為營利,因為此案的法律見解正是:無論是否有盈餘,無論盈餘多少(本案盈餘新台幣86元),皆可視為犯罪。台鐵公共性事件的偵查、起訴與判決,不啻將這類揪團活動一體視為可能非法,所產生的污名與警嚇作用都使得公民的情色活動自由集結權利遭到剝奪。
(二)未審先判,羅織入罪,戕害法益:無論起訴或判決,其理由均顯薄弱牽強,因為必須證明當事人有「營利意圖」,故而強調此一意圖之存在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條件,即使媒介性交易沒有實際得利、無對價關係,仍被視為構成營利。明眼人一望即知此種理由悖離社會常識經驗,實為平息社會輿論而不得不懲治,正如判決書所言:「其在火車大眾運輸工具上舉辦情色活動等舉措,均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但並沒有解釋何謂「社會善良風俗」),一語道破不得不判罪之玄機,也暴露所謂「善良風俗」已經形成破壞法治原則、牽強法條羅織入罪的惡果。
(三)媒體製造新聞,背離新聞倫理:整個事件過程中,媒體荒腔走板的捏造消息、扭曲真相、醜化當事人,種種誇大聳動慣用伎倆一再出現;最有違媒體倫理者莫過於臥底滲透自主合意之祕密活動,然後藉由揭發來製造新聞、擴大報導以促銷自身。媒體竟然成為新聞事件的製造者、宣傳者、獲利者。我們呼籲媒體監督人士嚴肅關注此一現象,主管機關應深入調查媒體自製自銷的真相。由於媒體的道德審判在在影響辦案方向或甚至判案考量,我們強烈呼籲法界人士關注此案,給予當事人公平審判之機會。
此次案件中,警方犯罪偵察的手段與目的已將涉案的性少數納入「治安人口」範疇,儼然使台灣成為嚴密監控公民生活並採先發制人手段禁制公民活動的「警察國家」。最不可思議的是,刑事犯罪通常是在有確切被害者及特定人權益明確受損為前提下進行,但此案卻是在沒有人報案也沒有人述說自身受害的情境下展開,而且參與者從一開始即被鎖定為「犯罪者」,女主角小雨未經審判即被(依違憲條款)送交安置收容機構,主辦人及工作人員都先以「妨害風化罪」偵辦,使當事人飽受歧視、污名、醜化、打壓與社會孤立,全面暴露司法機構將性少數任意入罪的粗暴。
目前初審結果對幾位無罪判決者固然值得告慰,但是過程的磨難恐非外人能道。唯一判決有罪的蔡先生提出上訴,意味著即將再度經歷不確定的磨難過程,一般人或選擇放棄,然而蔡先生的上訴表明當事人捫心自問的無罪冤屈必須伸張,同時也代表一份維護人民性權利的社會責任。我們呼籲同樣關切台灣人民性/別權利的人士參與此次連署,要求司法公平審判,要求媒體停止製造與誇大性新聞,堅決維護人民情色活動自由集結的權利。
(發動連署團體: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桃社)
※※※※※ 請大家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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