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4 性勞聯行動之內政部性工作政策(二)-
 

2009.6.24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第二波新聞稿

回應行政院院長劉兆玄關於性工作議題三點裁示

行政院人權小組今日將召集相關部會,討論五大人權議題。據悉,行政院院長劉兆玄在會中作出三點裁示:1)傾向「性工作除罪罰化」的方向;2)內政部在六個月內提出性工作相關管理法令及配套措施、並將性工作者意見納入,再研修社維法80條;3)授權各縣市政府議會決定是否和如何設置「性工作專區」。瀏覽【98062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新聞稿】全文

我們有以下看法:

一、在研考會新聞稿中,雖然指劉揆指示朝「性工作除罪化」方向,但並沒有明確指出,劉揆立場是否贊成在「廢社維法80條」的前提下、去研擬配套。
我們認為這一點,是劉揆應該明確表態的。否則研議配套半天,最後若回到像內政部目前所提的這種「維持社維法80條繼續罰娼、只開一個法外開恩之門」的特許制,並沒有真正落實除罪化,也仍然不可能全面管理。

二、「除罪化、要管理」這是妓運十二年來血淚斑斑、由下而上推動台灣性交易政策邁入新的分水嶺。
12年來,我們沒有懈怠,性工作議題從扁政府到馬政府,一再檢驗執政者的誠實和魄力。

12年來,前公娼白蘭癱瘓了、官姐自殺了,多少性工作者用她們的命,證明廢娼政策的不義。於是,婦團看到了、人權小組看到了、公民會議看到了、學者看到了,是這股由下而上的巨大力量,性工作者帶領台灣社會學習,民間的進步再往上逼使馬政府不能走回頭路。終於在今天,劉揆做出政策宣示,要朝向性工作除罪罰化方向辦理。

三、我們贊成在除罪化方向下,研擬相關的管理法令及配套,並重視性工作者的聲音。而為了制定「有效」的管理模式與配套措施,政府不該閉門造車,應選定三個不同層級大小的縣市,作為示範(像台北市和雲林縣,既有的生態和民情就很不一樣),在此三縣市舉辦數場討論會,邀請不同型態的性工作者(應召、娼館、半套店、流鶯、同志性工作)參與討論。不同型態的性工作者有其不同的配套考量,也應一併尊重與納入。

我們希望透過草根民主的機制,研議性工作相關管理措施,而在配套辦法形成後,一併修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罰娼條款),落實「廢罰娼、要管理」,而不是像內政部原先所研議的版本,只是法外開恩式的特許制。性工作除罪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四、最後,在這些中長期付諸實現之前,內政部也建議在短期部分從「行政裁量」手段上先著手改善,例如:警察取締性工作不納入積效分數。

我們經驗到,以今年警政署政策為例,中央政策雖然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頒佈政策、不將社維法80條納入積分,但部分地方縣市還是維持相關積分規定,或縣市地方警察局還是依然派警員站崗。我們認為,既然政府要往除罪罰化方向研議,就不應該再讓性工作者被視為罪犯,應該貫徹中央政策,不該任由地方警局以此手段對付底層性工作者。如果性工作者工作區附近的居民有意見,地方政府也應該朝向設置對話溝通平台,細緻的進入工作者與社區居民的互動加以協調,性工作者的人權、和地方社區居民的意見同樣重要,但不應該是零和關係。取締則是最無效的作法。

■相關新聞剪報:
性工作者擬除罪化 日日春:應具體廢罰則 2009.06.24

 

2009.6.24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第一波新聞稿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的一個重要前提和六個務實原則

十二年來妓運的血淚斑斑,從公娼抗爭、引發社會討論、婦團關注,政府委託學者研究、白蘭昏迷、官姐自殺、到引發人權小組提議廢除惡法、公民會議……一步一腳印地,終於建構起今日台灣性交易管理政策將邁入新的分水嶺。

對於內政部主張,在維持社維法繼續罰娼(而且還打算增列罰嫖)的前提下、開專區特許之門的政策草案,我們對於維持這個歧視性工作的前提仍然不同意,而且高度不滿;但對於政府終於願意用「局部管理」來取代「全面禁娼」——像是拔出半個頭的鴕鳥,我們要求今天行政院人權小組在討論時,應該秉持「避免壟斷、避免官商勾結圖利特定人、照顧底層性工作者、反勞動剝削」等精神,在內政部版本中加入六個務實原則,讓將來地方縣市政府、議會在研議過程中,更朝向務實。

我們提出的一個最重要前提和六個務實原則如下:

一、最重要前提:性交易除罪(罰)化,才能朝向全面管理

二、六個務實原則
原則一:在地方政府議會研議成人性交易管理法過程中,應邀請性工作者參與討論和規劃。
原則二:避免警察和業者勾結,主管機關應改由如衛政、勞政、社政、警政、都市計畫共同管理。
原則三:保障個體戶、合作社的經營權,讓性工作者自主成為經營者,避免朝向大型化、壟斷化
原則四:關於地點設置,
1
)可以容許限於特定區域之「特區」(不一定只有集中管理式的專區)
2
)不在住宅區、不可在教堂、學校等場所附近營業
3
)尊重自然形成之聚集區,及歷史長久的營業點
4
)主管機關應舉辦社區說明會,或調解會,或提供居民反應意見之管道,邀請社區居民、性工作者、地方意見領袖,共同協調出因地制宜的營業原則。
原則五:性工作者是勞動者,應享有勞動三權,受勞動三法保障(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原則六:如果業者有強迫勞動、容留未成年少女營業等情事,應吊銷經營者執照,並依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少條例處理。

保障性工作者權益聯盟: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風信子精神障礙者權益促進協會、基隆市失業勞工保護協會、柳春春劇社劇團、角落關懷協會、慈芳關懷中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性勞聯行動之內政部性工作政策(一)